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局關于明確有關藥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要求,現就有關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明確如下:
辦理藥品批發經營許可證企業在符合《吉林省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標準實施細則(試行)》(吉食藥監發〔2014〕312號)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倉庫中必須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的裝置和設備。
辦理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企業在符合《吉林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吉食藥監發〔2014〕313號)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
請認真貫徹執行,立即停止受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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